今天一大早,我在小区散心时,通过手机看到了一篇报道,说的是深圳某基金管理人,通过使用“阴阳合同”的方式,让投资者曹女士一百多万元的投资款几近血本无亏。虽已入炎热的夏季,但看完后倒吸了一口冷气,这套路太深了啊。我学习投资基金方面的知识已近三年了,也看过集各类私募基金纠纷案件于一体的专著,但并未看到这样让人惊心的案件。

这个案子的主要情况是这样的:曹女士投资两百万元购买了深圳某基金管理人的一款产品,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签订了三方合同,该基金产品的投资项目是一个有房产担保的债权。但后来曹女士拿到三十万元的投资款后,其余款项无法收回。她起诉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虽然胜诉但执行不到一分钱。后来曹女士发现基金托管人上海某银行所持有的基金合同内容竟然与她手上的基金合同内容不一致,特别是基金产品的投资对象竟然为不良资产,投资的范围远大于自己持有的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项目,这为基金管理人“操作”投资款大开方便之门,基金管理人利用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合同,将巨额的投资款投向了关联公司。结果是投资失败,投资款几近有去无回。

曹女士继而起诉基金托管人上海某银行,但法院以基金托管人无过错为由,驳回了曹女士的诉求。曹女士的维权之路走到这里似乎到头了,但我根据本案已报道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给曹女士一个锦囊,建议曹女士还可以通过如下两种路径维权。

第一种路径是追究基金投资款的投向方即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公司的责任。若基金管理人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串通骗取投资款的行为,比如关联公司的债权项目根本就不存在,或者债权已是呆账、坏账,不可能实现债权,投资该债权项目就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那曹女士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基金管理人与关联公司的投资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该合同,返还曹女士的投资款并赔偿相关损失;若关联公司虽未与基金管理人串通,但在履行投资合同的过程中违约并应当承担责任,曹女士便可以向法院主张代位行使基金管理人对关联公司的债权,要求关联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另一种维权的路径为,若有证据显示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意通过设置“阴阳合同”的手段,与关联公司串通来骗取曹女士的投资款,这种行为已涉嫌诈骗罪,并且因数额巨大,量刑在十年以上。曹女士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基金管理人及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我打了许多的民商事官司,也为许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深知打官司不易,耗时间耗精力耗心力还耗钱,若是玻璃心真的很难坚持到底。曹女士先是诉基金管理人,历经一审、二审与执行,但没有执行到一分钱;后诉基金托管人,又历经一审、二审,但又败诉。这种打击对曹女士来说不可谓不残酷。但权利从来不会天降,我们每一点每一滴权利的获得,都是自己努力争取与斗争的结果。我上述两种维权路径的意见,若曹女士经过考虑与相关知情或专业人士商量,认为还有采纳的必要,我建议曹女士坚持下去,要相信正义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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